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 珍珠岩 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0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9-1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