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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信用合作协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0]100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2000-09-1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信用合作协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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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9-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市、地、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超过部分按新增固定资产权限报批后,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二、信用社购买微机的配套设备以及复印机、传真机、利率显示屏等,应作为低值易耗品。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转让的审批权限,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权限报批,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同意后列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信用社房屋、建筑物实行综合折旧方法,年综合折旧率最高为5.5%。

    五、关于新增固定资产报批手续问题。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联社审批;信用社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报市、地、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县联社和市、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新建(或购买)房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以及市、地、州信合管理部门购买汽车,一律报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

    六、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县联社商同级税务机关审批;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市、地、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审批;每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根据逐级上报的处理意见商省国税局审批。

    贪污、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损失。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各市、地、州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审批;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省国税局审批。计人营业外支出。

    七、对未到期(含展期)跨年度的贷款,其当年应收利息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息,对当年度到期(含展期)的贷款,其应收利息的计算,以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损益,应收未收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

    八、投资风险损失。每笔投资本金损失在lO万元以下(含lO万元)的,由县联社商同级国税机关审批;每笔投资本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州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商同级国税机关审批;每笔投资本金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省级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商省国税局审批。计入其他营业支出。

    九、坏帐损失、应收利息、应收租赁收入等形式的坏帐损失,每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县联社商同级税务机关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州信用合货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报省级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商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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