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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1]6号
法规类型 10010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1-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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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1-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我局曾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法规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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