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东地税函[2004]12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4-07-29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