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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0-03-18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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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3-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一)新年(1月1日),(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5月1日),(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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