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行[2000]111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0-07-16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我市制订印发的《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京财行〔2000〕394号),已于3月1日颁布实施(以下简称《规定》)。由于《规定》中有些问题需要做出明确规定,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1、市财政局不对特殊单位和特殊工作岗位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补助另行审批。各市级党政机关及机关内各岗位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补助范围及标准应严格按照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2、各区县政府应严格按照394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备案。
3、凡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已在离休前由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离休后均按原在职级别享受住宅电话补助,不再享受无线通信工具补助。
4、补充规定自2000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