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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5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8〕90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05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8-06-0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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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6-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经研究决定,《证明单》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2、《证明单》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江苏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辖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OO八年六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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