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发〔2008〕90号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105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8-06-04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经研究决定,《证明单》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2、《证明单》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江苏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辖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二OO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