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49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发〔2010〕3号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10-01-19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0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2009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当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