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厅函〔2008〕3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1-03 |
保监厅函〔2008〕3号
安徽保监局:
你局《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保监发〔2007〕1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我会不宜介入,该纠纷原则上也不影响我会相关任职资格核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