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