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的通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08-02 |
根据广东省总工会《关于确认工会经费代收范围的复函》明确,按照《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粤工〔2013〕63号)规定,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补充以下注册类型纳税单位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1、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企业,3、港澳台缴纳预提所得税的企业,4、港澳台国际运输企业 ,5、外国企业,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7、临时来华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的外国企业,8、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外国企业,9、国际运输企业,10、其他外国企业,11、境外临时来华,12、个体经营,13、个体工商户,14、个人合伙,15、个人,16、中国内地居民,17、香港、澳门、台湾人士,18、华侨,19、外籍人士,20、社会团体,2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特此通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