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发〔2008〕34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8-04-04 |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苏政发〔1987〕80号)有关规定,现批准无锡市革命烈士陵园、苏州市烈士陵园、扬州革命烈士陵园、江都市烈士陵园、海安县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大丰市烈士陵园、泗洪烈士陵园为我省第三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请陵园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健全档案资料,配备必要人员,加强维护管理。
二○○八年四月四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8〕3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