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