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所[2009]1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9-02-13 |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居民企业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