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1989)民他字第20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7-06-19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295号“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送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