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公告〔2011〕6号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3-07-11 |
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给予办理退税;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