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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做好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收尾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安部、证监会银发〔2000〕232号
法规类型 证券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07-11

关于做好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收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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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7-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0071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安部、证监会银发〔2000232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19968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清欠办”),统一指导、协调全国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清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证券回购债务本金余额由19958月的70647亿元下降到目前的11433亿元。如果剔除由金融机构被关闭、已进入诉讼程序、涉案等因素所涉及的债务记录,证券回购债务本金余额为808亿元,债务清偿率达886%。证券回购债务余额的大幅度下降,对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各类机构剩余债务的处理意见

目前,证券回购债务本金余额还有808亿元。主要结构如下:信托投资公司类机构322亿元,证券公司类机构19亿元,财政系统国债服务部类机构11亿元,信用社类机构8亿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类机构47亿元,租赁公司类机构24亿元,银行类机构13亿元,非金融机构19亿元,其他机构03亿元。

(一)对金融类机构债务的处理意见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用社等金融类机构,有偿债能力但长期赖债不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偿还。对确实缺乏偿债能力,甚至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有关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指示精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救助、重组或依法撤销的处置措施,中国证监会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二)对财政类机构债务的处置意见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证券回购债务的清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国办发〔199952号)文件规定,由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统一组织,财政部积极予以配合。对在清理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回购债务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口,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三)对非金融机构债务的处置意见

在当时证券回购交易中,由于有关交易场所审查不严,或者受某些地方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的指派,一批非金融机构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还有一些非金融机构通过租用、借用金融机构的席位参与了证券回购交易,酿成巨额债务,至今无力偿还或不积极偿还。据统计,这类企业共12家,债务余额19亿元。比较突出的除“辽国发”外,还有海南保平集团、深圳尊荣集团等。清欠工作开始以后,这些非金融机构采用各种方式逃废债务。加之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监会对此类机构缺乏管理手段,导致清欠效果不佳。

请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检察部门配合,对上述非金融机构着手进行登记、调查、取证,严格监控其资金转移,依法严格限制其主要负责人出国,并依法要求这些机构限期清偿债务。涉嫌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冻结、扣押这些机构的资产,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涉案问题的处理意见

请公安机关对涉嫌诈骗的证券回购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三、抓紧撤销三个交易场所

鉴于全国证券回购债权债务编链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精神,请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天津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在本文下达2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对联办STAQ系统、天津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撤销方案,报证监会备案。撤销工作结束后,由证监会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告国务院。

四、继续保留全国清欠办,做好清欠的最后收尾工作

为了做好清欠收尾工作,暂时保留全国清欠办(挂靠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公安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完成清欠的最后收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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