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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综[1994]年94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4-06-16

关于《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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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6-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一、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94)财政部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性收费的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三、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文件精神,行政性收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各项收费的不同情况分批逐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项目名单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四、行政性收费的上缴

    1、行政性收费的上缴入库按市、区县二级进行,原规定的市、区县上缴分成比例不变。属于上缴市级财政部分由各执收单位主管部门集中上缴市级财政;属于上缴区县的财政部分上缴区县财政。

    2、行政性收费的执收部门取得收入后要及时上缴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按旬上缴市级财政国库,各区县具体缴库时间可根据情况自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拖欠、截留行政性收费。

    3、行政性收费上缴国库使用“预算拨款凭证”。上缴市级国库时“收款单位”栏填“市财政局”帐号填“0206-2"开户银行填”市人行国库处“。各区县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五、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为保障正常经费开支,市、区县财政要根据收费缴库和经费开支情况核定预算收支指标。各单位要编报年度收支预算(编报时间、报表格式、要求另行通知),并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编报季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用款情况给予核拨。

    六、行政性收费要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期上缴和截留挪用的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七、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仍执行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入上缴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拨付”。

    八、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加强有关部门配合,设立专人负责,做好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工作。

    九、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结余数额(含以前年度累计结余)一并纳入预算,上缴财政金库。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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