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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6]7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海南 发布日期 2006-01-2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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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1-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l--30%]×l.2%.

    二、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l--30%]×l.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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