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委托代征协议书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地税地[2003]15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3-03-17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市局自2003年4月15日起全面启动契税征收系统,各代征单位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系统。根据《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重新制定《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须与契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没有条件使用契税征收系统的单位,均不能委托其代征。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514号)文件的附件《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