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提高盐价后取消盐税结算事项的通知[失效](2006.3.30)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38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0-08-1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价轻字第805号《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流字第515号《关于提高盐价以后对食盐减税问题的通知》,现对1990年起中央与地方盐税结算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1.提高盐价,同时取消减征盐税的规定后,地方增加的收入,中央与地方按现行财政体制办法分成。
2.原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办法中“调整盐价、减征盐税结算补助”办法停止执行。
请各地认真执行国家对盐业的价格、计划、税收政策,贯彻增收节支措施,保证财政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