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地税函[2004]12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04-06-07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4]5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的解答〉的通知》规定,温泉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中所规定的“除下文列举征收外,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