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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 159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2007-06-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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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6-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通知》(桂政发[2004]73号)精神,为确保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预算收入划分

  根据自治区改革和完善财政体制总的指导思想,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中央确定对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框架内,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和完善自治区、市、县(市)三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理财的积极性,逐步增强自治区本级的宏观调控能力,努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帮助缓解县级财政困难。

  从2005年起,预算收入不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全区所有市、县(市)预算收入统一按桂政发[2004]73号文件规定执行。地级市已经出台对所属县(市)进行税种分成和集中县(市)财力的有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也不得重新出台对所属享受自治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进行税种分成和集中享受自治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财力的文件;城区的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制定,城区的财政困难由各市统筹考虑;各地级市出台的财政体制文件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原体制补助(上解)基数的确定

  为进一步加大自治区对县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对于目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取消其原体制上解。

  从2005年起,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经市、县(市)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2004年自治区对市以及市对县(市)原财政体制补助(上解)基数在市、县(市)间进行分配,由自治区直接计算到市、县(市)。

  按照上述办法核定的自治区对市、县(市)的体制补助(上解)基数,自治区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

  1“两税”(指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返还。各市对所属县(市)的“两税”返还调整为自治区对县(市)的“两税”返还,并相应调整自治区各市本级的“两税”返还,“两税”返还基数根据2004年财政结算中的返还情况进行核定。

  2.所得税基数返还。各市对所属县(市)的所得税基数返还调整为自治区对县(市)的所得税基数返还,并相应调整自治区对各市本级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数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根据2003年的基数返还额进行核定。

  3.自治区分享四税基数返还。对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不包括利息所得税的40%部分)四税基数返还以2004年为基期计算确定。按桂政发[2004]73号文件确定的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确定的各市或县(市)四税分享收入,如果小于其2004年来自四税收入的一般预算收入的实得收入,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市或县(市)财政,如果大于其2004年来自四税收入的一般预算收入的实得收入,差额部分由市或县(市)财政作为基数上解自治区财政。自治区分享四税返还基数,我厅将另行下达。

  四、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

  自治区对下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照规范的办法直接分配到市、县(市);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凡是能直接核定到市、县(市)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县(市),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

  五、资金报解和调度

  自治区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到地级市,地级市对所属县(市)进行资金调度。正常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的调度,原则上每月10日前调度一次,救灾、防汛、抗旱等突发性应急资金专款专调。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各市、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工资专户制度。县级当月收入必须全额划入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余额不足以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发放的,各地级市财政应将自治区财政的调度资金优先用于保证县级的工资和津补贴发放。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没有发放完毕的,一律不准办理其他支出事项。

  六、奖惩机制

  为了鼓励各地加快发展,强化财政管理,激励各市、县(市)努力做大财政“蛋糕”,消除一些地方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自治区财政将研究出台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同时,在对困难市、县(市)进行转移支付时,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在保障困难县(市)基本运转的基础上,鼓励各地自力更生、加快发展,壮大财政经济实力;研究制定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作出成绩的地市级财政予以鼓励的政策措施。

  七、债务的管理

  各级财政要强化对债务的管理,切实增强风险意识,从严控制举借新债。要研究消化债务的具体措施。在每年的预算中要安排一定的财力消化历史债务,并建立偿债准备金。

  八、财政供养人员的控制

  要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在测算自治区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对于盲目增人增编不予考虑。自治区在确定对下的转移支付时,对财政供养人员控制较好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报表报送和汇总

  财政预算、财政决算(包括预算内、外决算,行政企事业财务决算等)、财政收支旬月报、工资月报以及自治区财政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资料等,仍由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所属县(市)编制、汇总,并按照规定时间统一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各市财政局要继续加强对所属县(市)报送报表、资料的指导、督促和审核把关,确保质量。各县(市)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各种资料。

  十、其他

  地级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并强化对县(市)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的职责。有关财政结算、财政收入任务目标的下达和考核、工作联系和布置仍按照现行办法由市财政负责。地级市财政要组织对部分县(市)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和支出管理组织审查,强化对县级财政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将进一步加强对县(市)财政工作的指导、支持、管理和监督,充分掌握县(市)财政收支的实际情况,促进县(市)财政不断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保证财政收支平衡。自治区财政还将适时组织对县(市)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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