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函[2003]61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内蒙古 发布日期 2003-12-2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3-12-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中明确:“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