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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7]10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7-01-1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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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1-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货运发票税控盘采购及管理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规定一省一家税控盘供货商的原则,省局在总局指定的三家税控盘供货商中推荐一家(省局另行发文通知),各市局根据实际需要量自行购买。各市局要抓紧时间与省局推荐的供货商联系,尽快将税控盘采购、发放到位。

    (二)各市局要把所发放的税控盘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进行登记,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盘使用管理要求》(附件1)将税控盘管理落实到具体岗位。

    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培训

    各市局必须根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上线操作指引》(附件2)于2007年1月3日前完成县(区)以下税务机关有关岗位人员及自开票纳税人的培训工作。

    三、票证准备

    省局已按照总局规定将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及税收票证(实物)发送到市局,各市局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同时在“大集中”系统中把发票调拨到基层分局。

    自开票用户的旧版货运发票验销工作必须在使用新版发票前完成。

    四、后台管理系统、税开系统初始化

    各市局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根据业务操作要求完成后台管理系统操作人员的角色、权限设置;完成税开系统用户类型设置等。货运发票生产环境访问地址:(略)

    登陆货运发票后台管理系统或税务代开系统进行初始化操作。

    五、硬件设备准备

    各市局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为货运发票税控代开系统配备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并在税务代开系统中调整好打印参数(包括打印完税证和货运发票的参数)。

    六、货运发票信息传递

    省局负责全省发票信息接收、确认、传递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总局规定的数据信息确认上传时间,确保全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上传总局比对。

    七、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同心协力,确保2007年1月1日起全省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

    附件:1.货运发票税控盘使用管理要求(附表1-6)略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上线操作指引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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