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32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5-03-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5-03-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