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9]9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9-07-0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二、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20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