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