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鄂国税发[2000]15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0-08-13 |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2000年8月28日财税[2000]3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对日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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