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4]76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4-06-09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