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穗地税发[2003]12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3-05-28 |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54条 、55条 、58条 等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