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财金[2011]10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1-07-26 |
各市、县财政局:
自2010年起,我省被财政部纳入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10]5号),明确了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2010年,我省共获得财政部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2108万元,省、县(市)财政配套4918万元。近日,为进一步完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财政部印发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涉农贷款的范围有所调整。《管理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金融机构在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时,应提交经同级人民银行盖章确认的“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
二、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的基本方案维持不变。根据苏财金【2010】5号文件精神,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增量奖励资金仍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县(市)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省、县(市)的分担比例为:苏南地区3:3:4;苏中地区3:4:3;苏北地区3:5:2。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与我省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政策中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具体内容见苏财外金[2009]38号文)不能同时享受,各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择政策类别进行申报。
三、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农村金融发展及财力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试点。考虑到涉农贷款的范围明显缩小,参加试点的地区财政支出压力将有所下降,无论2010年是否申请参加试点,各县(市)可以根据最新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及财力情况重新选择是否参加试点。
四、请各县(市)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学习有关政策精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政策类别布置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申报。参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的县(市)财政部门应于2011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2010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配套资金承诺、经同级人民银行盖章确认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2009年1季度至2010年4季度),同时将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的电子文档报送至yesong@jscz.gov.cn。
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的电子表格可以通过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下载。下载途径为:登陆www.jscz.gov.cn,点击“下载专区”,下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外金处”。政策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联系人:黄俊银 叶松电话:025-83633706/83633115。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