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9]8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09-05-1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9-05-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的材料按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附件2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