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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工商公字〔2007〕220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10-17

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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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0-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2007]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 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 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表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总局  印) 
○○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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