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财综〔2011〕7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1-12-01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分会,各市、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江苏省各市中心管理支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结合我省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的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相关省份做法,对我省各级贸促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规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实行中央、省和市(县)三级分成,其中15%上缴中央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75%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市(县)同级国库,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二、各级贸促机构办理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缴库事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就地全额缴库。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65项“贸促会收费”01目“证书工本费”,预算级次填列“共享(中央15%、省级10%、地方75%)”,收款国库填列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三、各级地方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做好相应的收入级次划分、预算科目等系统维护工作,准确、及时办理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入库项。 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