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答复群众信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90]财群蒙字第32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0-09-09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区乌兰察布盟凉城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来信询问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是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集体卫生院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如果没享受任何(包括本单位的)医疗待遇,可视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的待遇。
二、在国营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待遇,按企业劳保医疗的规定执行。
199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