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47 | 发文文号 | 沪财税[2014]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14-01-03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