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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建总函字[1996]第64号
法规类型 银行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2-27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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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2-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适应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建总发字〔1996〕第27号“关于下发建设银行1996年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会计科目、帐户及相关帐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增设、调整会计科目、帐户

    (一)增设“573经营调节基金”科目,核算各行按规定向上级行缴纳的经营调节基金,本科目按行别分设明细帐户,下级行上缴时记借方,上级行收到时记贷方。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3页第55行,于1996年3月份起使用。分行汇总试算平衡表时,该科目余额不轧抵,由总行汇总后统一轧抵。该科目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轧抵后为借方余额)或“其他负债”(轧抵后为贷方余额)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项目“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项内。

    (二)在“568系统内借出资金”、“569系统内借入资金”科目下分别同时增设“结转借款户”、“临时借款户”、“专项借款户”三个专用帐户。

    1.“结转借款户”核算转入的原在“调拨资金”科目“业务资金户”核算的累计借差和原在系统内借款科目核算的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

    2.“临时借款户”核算转入的原在“调拨资金”科目“临时借款户”核算的临时借款,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发生的临时借款也在本专用帐户中核算。

    3.“专项借款户”核算实行资金体制改革后各行因重点项目贷款资金配置不足而向总行借入的专项借款。

    (三)取消“调拨资金”科目下的“临时借款户”,其帐户余额按规定全额转入系统内借款科目下增设的“临时借款户”。

    (四)取消系统内借款科目下的“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户”,其帐户余额按规定全额转入系统内借款科目下增设的“结转借款户”。

    二、有关资金存量的帐务调整

    (一)根据1996年建设银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的规定,实行建设银行调节基金制度后,原在调拨资金科目核算的累计存、借差、临时借款以及原在系统内借款科目中核算的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应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各行在进行帐务调整前,必须做好调拨资金、系统内借款等有关科目、帐户的清理、核对工作,以保证帐务调整的正确和完整。为有利于情况的正确反映,各行务必在2月底以前自上而下核对帐目,对有关资金存量的调整统一规定在1996年3月18日同一天进行。届时,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应出具有关书面调整通知一式三份,同时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两借两贷,其中一份通知单自留,一份连同有关特种转帐凭证交同级会计部门办理转帐,另一份通知单寄上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据以核对台帐。

    (二)帐务处理

    1.累计借差存量及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调整。各行会计部门收到本行资金计划部门出具的有关书面调整通知,以及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二贷)后,经审核无误,以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分别作借、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有关书面调整通知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另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退本行资金计划部门据以登记台帐,下同),将原在调拨资金科目核算的累计借差存量及在系统内借款科目核算的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全额转入“结转借款户”。转帐时会计分录:

    总行的处理:

    借:系统内借出资金    结转借款户

    贷: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累计借差)

    贷:系统内借出资金    划转人行再贷款户

    分行的处理:

    借:系统内借入资金    划转人行再贷款户

    借: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累计借差)

    贷:系统内借入资金    结转借款户

    2.原在调拨资金科目核算的累计存差存量及第二准备金应全额转入“经营调节基金”科目。转帐时会计分录:

    总行的处理:

    借: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累计存差、第二准备金)

    贷:经营调节基金    ××行上缴经营调节基金户

    分行的处理:

    借:经营调节基金    总行经营调节基金户

    贷: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累计存差、第二准备金)

    3.原在调拨资金科目核算的临时借款应全额转入系统内借款科目下的“临时借款户”。会计分录:

    总行的处理

    借:系统内借出资金    临时借款户

    贷:调拨资金    临时借款户

    分行的处理:

    借:调拨资金    临时借款户

    贷:系统内借入资金    临时借款户

    三、分行上交总行经营调节基金的处理

    实行经营调节基金制度后,各行应按规定及时向总行缴纳经营调节基金。根据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的规定,经营调节基金的划交可采取通过上存资金转户、实汇资金以及先通过上存资金转户,不足部分实汇资金三种方式。

    (一)以上存资金方式上交经营调节基金

    1.分行的处理

    分行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应划交的经营调节基金数额填制三份“上交经营调解基金通知单”(以“调拨资金通知书”代,下同,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同时据以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二贷连同一份“通知单”送会计部门,一份“通知单”自留,另一份“通知单”寄总行资金计划部。会计部门收到资金计划部门送来的“通知单”及有关单证,经审核无误后,以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分别作借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通知单”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经营调节基金    总行经营调节基金户

    贷:系统内借出资金    上存资金户

    同时,将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退本行资金计划部门据以登记台帐。

    2.总行的处理

    总行资金计划部门收到分行寄来的“上交经营调节基金通知单”后,经审核无误,据以填制二借二贷特种转帐凭证交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以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分别作借、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借入资金    上存资金户

    贷:经营调节基金    ××行经营调节基金户

    同时,将另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退总行资金计划部据以登记台帐。

    (二)以实汇资金方式上交经营调节基金

    1.分行的处理

    分行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应划交的经营调节基金数额按上述“(一)”之“1”的要求填制“上交经营调解基金通知单”三份,并同时据以填制有关汇款凭证连同一份“通知单”送会计部门通过人民银行按常规办理资金划拨手续。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经营调节基金    总行经营调节基金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同时,将回单联退资金计划部门据以登记台帐。

    2.总行的处理

    总行营业部收到分行上交经营调节基金后,经审核无误,以人民银行收帐通知作借方记帐凭证,另填制两份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其中一份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作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贷:经营调节基金    ××行经营调节基金户

    同时,将另一份特种转帐贷方凭证退总行资金计划部据以登记台帐。

    (三)分行以上存资金转户,不足部分以实汇资金方式向总行上交经营调节基金时,其帐务处理方法比照上述“(一)”、“(二)”的手续办理。

    四、分行归还总行结转借款的处理

    各行应按规定分步归还总行的结转借款,分行归还总行结转借款的方式与上交总行经营调节基金相同,即通过上存资金转户,实汇资金以及先通过上存资金转户、不足部分实汇资金三种方式。其归还总行结转借款时,总行、分行的帐务处理除核算会计科目不同外,其余核算手续及处理方法比照上述“三”的方法办理。

    五、分行以下各级机构对相应资金存量的帐务调整以及上交经营调节基金、归还结转借款的帐务处理,均比照上述“二”、“三”、“四”的办法办理

    六、各行上存资金的帐务处理,按现行核算方法办理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并及时做好有关报表通信及会计核算软件的调整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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