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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呼政发[2005]26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内蒙古 发布日期 2005-03-27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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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3-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查,《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呼政发[200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在职残疾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可比照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相冲突。现将该款予以废止。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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