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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颁布单位 174 发文文号 渝府令 〔2008〕 215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08-04-03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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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8331555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为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领导。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技术指导、本底调查、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预防和控制

 

  各级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四害预防和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预防和控制第七条  单位、个人预防和控制四害应遵守以下规定:

(二)收集、运输垃圾应做到密闭化,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堵塞鼠洞、填缝补隙,设置防范四害的设施。

 拆迁、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将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城镇地区四害预防和控制标准由市爱卫办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预防和控制工作。

  市爱卫办应对预防和控制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无登记证号、生产批准号、执行标准号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在组织活动时,应按照市爱卫办统一要求使用药物并采取相应的环保和安全措施。

  建立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制度。

四害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预防和控制监督员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法律责任

 

  未履行预防和控制义务且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爱卫办指定预防和控制四害服务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爱卫办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害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或阻碍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不足一倍的,处100500

元以上1000(四)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一倍以上的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无登记证号、生产批准号、执行标准号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第二十一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有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原聘任机关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和控制四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二)易招引四害的场所是指有适宜四害生长或繁殖的环境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55日起施行。199861日重庆公布的《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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