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国税流[2005]4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05-06-08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5年7月1日起,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尿素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于6月底前对尿素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情况、增值税应交税金和增值税留抵税金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