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7]224号 |
法规类型 | 100114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7-02-15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