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成财税[1996]1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6-04-14 |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原竹征税问题。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对生产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产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收购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
二、各区(市)县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地税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