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