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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90]交财字221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0-04-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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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04-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交通部、财政部(85)交公路字1772号文已有规定。根据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专用囚车的免征范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专用囚车免征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并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同时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免征车购费。其他单位购置囚车应缴纳车购费。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专用囚车的装置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在车上装有警灯、警报装置;车身有明显的公、检、法标志;车厢内应设有专门囚禁犯人的囚室,装置固定隔断门(栏)与前后车厢分隔开;囚室内各门窗均应装有间隔五十毫米的固定铁护栏,地板上应有固定戒具的铁环。

    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购置的专用囚车,可在购车所在地的车购费征管部门办理免征车购费手续。

    四、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所配备的囚车是办案和审判工作的专用车辆,必须严格控制,严加管理,保证专车专用,不准拆除车内装置,不准用于所属企业和院校。如改变用途,应按规定缴纳车购费。

    五、车购费稽征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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