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1号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公告2013年第61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1号

null

发布日期:2013-11-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落实中俄两国元首签署的联合声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完善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港口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对《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经俄罗斯口岸(海参崴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跨境运输至上海、宁波、黄埔港的内贸货物,应当优先使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在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满足运输需求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后,允许使用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余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规定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1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