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税委会[2009]6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6-23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9-06-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海关总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