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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3]109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03-08-1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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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8-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月45元(6月至9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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