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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啤酒包装物押金税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云国税增字[1996]2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1996-05-0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啤酒包装物押金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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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5-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由于部分啤酒企业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管理不够规范,给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对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退还的,依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为加强啤酒包装物押金税收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要求企业按销售对象建立台帐,准确反映包装物押金收退结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收取押金的凭证,分户、序时、逐笔登记,退还押金时,逐笔注销。对超过一年而未退还的押金,企业应及时申报纳税。

    二、对啤酒生产企业收取押金但不建立台帐,或虽建立台帐,但不能准确提供押金收退情况的,可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逾期不能退还的押金收入,依法征收增值税。

    三、啤酒生产企业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必须在收取押金凭证上注明"押金"字样,否则,一律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四、对在商业环节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按前述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台帐,并对以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进行清理检查,对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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