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停驶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到期日顺延有关事宜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产险〔2008〕166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2-03 |
保监产险〔2008〕16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保险期间进行顺延处理有关事宜的请示》(人保财产办发〔2008〕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期间的交强险合同到期日进行顺延处理,在停驶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必须依据机动车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停驶和停驶后恢复行驶手续,并根据机动车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交强险合同到期日顺延。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管理,加强控制,通过保单批注方式给予办理并复印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保监局应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利用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三日